搶注申請的“丁真”商標值錢嗎?不
據澎湃新聞報道,在四川理塘“甜野男孩”丁真走紅后,有多家與丁真無關的個人和公司申請了“丁真”商標,其中一家報價18.8萬轉讓。具體內容見鏈接“轉讓丁真商標,18萬,僅限24小時”。
這件高價叫賣的商標還沒有獲準注冊,以我的理解也幾乎沒有獲準注冊的可能性。由于是在丁真走紅后提出申請,根本沒辦法讓人相信這不是搶注名人名字的行為。2020年初搶注“鐘南山”的人,不僅沒有拿到注冊證,還受到了行政處罰。雖然丁真和鐘南山是完全不同的形象,但都是受大眾喜愛的名人,從這一點講,我認為商標法應該會給予同等的待遇。
在我看來,有人會認為這件“丁真”商標這么值錢,完全是對商標的一種誤解。嚴格意義上來說,這件未注冊的商標都不算是“商標”,也一錢不值。
商標從來不是一個標志本身,而是和特定商品或服務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商業標志。商標的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不同來源,沒有和商品建立起固定關系的標志不是商標。
這種關系通過兩種方式建立,一是使用,即真正把標志使用在商品上,在市場商業行為中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;二是注冊,即法律強制確定這種特定的關系,但真正實現這種聯系還是要通過使用。
未使用又未注冊的“商標“,因未能和特定商品建立確定關系,根本就算不上一件真正的“商標”,注冊申請行為充其量只能算表達了“我想把它作為商標”的一個愿望。
不能說這種愿望就完全不值錢。在申請程序中還未注冊的商標可以轉讓,而且在先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擋住在后申請的商標注冊。只是這種愿望必須是善意的,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,才能具有正當的商業價值。
雖然當前實行的商標注冊制度下,確實出現了一些申請注冊在先的商標賣出了好價錢,但也不表示這種錢掙得符合法律本身的目的。這是投機,而投機從來不是任何一條法律所鼓勵的。事實上,中國青年報關于“丁真”商標轉讓這件事的文章中,用的是“商標流氓“這個詞。
“丁真“突然之間就成為火遍網絡,這兩個字就變得很值錢了,有了商業價值。有了利益就有了分配,但無論怎么分配也輪不到搶注這個名字為商標的人來分一杯羹,于法于理于情感都行不通。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合理,如果想不清楚,就回歸樸素的常識問一句:如果自己火了,是不是允許毫不相干的人拿自己的名字注冊商標獲利?
其實這些話主要的是對那些打算買商標的人講的。沒有無緣無故的買賣,花錢買商標的大多數人還是想用這個標志做品牌,但也需要問自己一句:丁真本人同意嗎?如果不同意,你可能就會買來一個根本不能用的商標。一來可能根本注冊不了,二來就算是注冊了,也可能被宣告無效,三來就算是使用注冊商標,也還可能侵犯丁真的姓名權。商標的事,復雜著呢。
最后說句大白話吧,這世上哪有那么多便宜讓你占?人家不知修了幾輩子,才修到一張人見人愛的臉,一個好聽好記的名字,一個一夜成名的機會,憑什么讓你用來賺錢?所以,搶注商標這件事,還是歇了吧。(張月梅的商標文)